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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一、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提前三天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的副本。
三、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取得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编制审计日记与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做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六、符合听证条件的制发听证告知书,被审单位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按照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
七、主管副局长(重要审计项目提请局长)决定并主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做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制发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署)
八、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制发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业务文书,审计业务文书经主管副局长或局长签批。
九、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等有关审计业务文书,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接收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十、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十一、审计档案,审计组长负责整理审计档案资料,保证资料完整齐全。
十二、业务科室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审计档案移交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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