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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编制全市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参与拟定秦皇岛市有关审计、财经方面的政策;制定审计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二、向市政府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制度、工作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3、县、区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市人民政府预算外财政收支。

5、市属地方金融、保险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省审计厅安排的国有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6、市政府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省审计厅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市属境外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9、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10、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1、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事项。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指导全市审计机关对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国有和国家占控股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县、区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质量检查;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六、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协同办理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事项。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审计专业培训;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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